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华亭独活”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华亭独活”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华亭独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华亭独活”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是“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审核批准。

第二章“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华亭独活”生产种植地域范围是华亭县行政区划内的上关乡、神峪乡、安口镇、东华镇、西华镇、马峡镇、山寨乡、策底镇、河西乡、砚峡乡和石堡子开发区。该地域气候条件优越,均属暖温带半湿润气候,日、年温差大,光照充足,降雨量相对适中,无霜期较短,气候高寒阴湿,耕地以山台地和梯田地为主,土壤无污染,土层深厚,土质疏松,通透性好,收水保墒。

第六条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

质特征包括:产品根条粗壮,肉质肥厚,无柴质;切断面可见多数散在的棕色油室;具本品种的特有气味,香气浓郁、特异;味苦微甜,后辛,微麻舌;质软韧,折段面带裂片性;宜于饮片加工;浸出物大于3.5%,含量(按干燥品计算,含蛇床子素)大于0.8%。

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申请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递交《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15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2、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符合“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人领取《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继续使用者,应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2、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4、优先参加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5、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华亭独活”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是“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六条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与“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甘肃省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为保证“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对未经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许可,擅自在独活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及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犯本规则,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使用“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华亭县中药材产业发展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华亭独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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